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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17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具有审计特色的财经类高等职业教育名校建设,以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审计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章 学院党委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第七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十二条 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院二级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院纪委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按党委工作职责确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

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人才培养、教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学院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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