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和反对浪费,落实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行〔2014〕174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管理及执行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院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并附相关文件等,出差审批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主要领导批准。财务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相关文件、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或公务卡网银消费记录)等凭证。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支出,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7号)文件要求,凡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或公务卡网银消费记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有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须事前书面报经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若是在外地学习、培训、开会,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只享受出发、回程两天的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围绕出差任务,严格执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批准或相关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不得自行延期或绕道安排探亲访友或旅游观光。若自行延期或绕道,不享受伙食、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旅游、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如因出差任务变化,需改变行程或延长时间的,需先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市内办理公务,除因保密、安全等特殊情况或紧急公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外,一般公务出行应乘坐公交车,报销公交车费,并需注明时间、公务事项、办事地点等,不得报销出租车车费。
第九条 学生经批准随学院工作人员前往外地参加相关竞赛,需食宿自理的,享受与学院工作人员同等的伙食、市内交通费补助。在本市参加类似竞赛的师生,相关补助参照外地标准执行,路途较远确需住宿的,经批准可按规定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对教科研人员在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时,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经办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其真实性作出证明并负责,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流程如下: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项目主持人签署意见——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3.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
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
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6.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职工报销资金支付登记表
附件1
|
|
|
|
|
|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出差人
姓 名
|
| 出差人
职 务
|
| 所在部门
|
|
出差地点
|
| 出差时间
|
|
|
同行人员
|
| 出差任务
|
|
|
乘 坐
交通工具
| 1. 乘坐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______
2.单位派车
车号: 司机:
|
部门负责人意 见
|
年 月 日
| 组织人事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 见
|
年 月 日
|
院主要领导意 见
|
年 月 日
|
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
缴纳情况
| 1.伙食补助
□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未缴纳费用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费用
□其他______
2.交通补助
□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所在/接待单位派车 □接待单位派车,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费用
□其他______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伙食补助及交通补助缴纳情况由出差人员返程后据实填报。
|
附件2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1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