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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对《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皖审院〔2016〕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及《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转发< 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是学院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公务接待实行接待公函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

第二章 接待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 学院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应要求对方出具公函,明确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接待工作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与协调,对无公函以及同城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确因工作需要,学院邀请相关专家等人员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论证、决策咨询、合作办学等指导督促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学院相关部门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出具书面邀请函,写明邀请具体单位、人员、人数、事项等内容,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条 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学院相关部门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填报《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以下简称《接待预算审批单》),《接待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人、院领导审批后,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负责接待的部门凭批准的《接待预算审批单》到指定的酒店或学院食堂安排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学院优先选择学院食堂作为公务接待场所。学院食堂不能接待的,方可在院外安排,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不得安排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住宿、交通。 学院只安排接待对象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餐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包括所有含酒精类饮品)。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餐费标准。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执行,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省财政厅修订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2.住宿标准:学院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交通费: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凭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接待预算审批单》、《接待清单》以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始财务票据(发票、POS单、安排桌菜应附菜单)报销费用。凡“四单”不齐全或接待超标准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费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应在学院“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按照院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详细说明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对公务接待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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