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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29   点击数: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科〔201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类型、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审院〔2019〕17号),分类如下:

(一)按照项目经费来源划分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

(二)按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分为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等三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教务处是主管全院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负责协同学院财务部门对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将教科研项目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对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学院教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各系部是组织和完成教科研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有对本部门教科研项目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项目组是承担和完成教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项目组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负责管理项目经费。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由各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提交所在系部初审,系部审核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编制学院年度教科研项目经费收支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纳入学院预算。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或《项目任务书》一致,对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在项目经费额度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由项目组提出预算调剂方案,经教务处签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教科研人员结合教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但不得调增;专家咨询费由项目组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据实编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审核手续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 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应首先适用项目资金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如没有相应办法或规定,则适用本章第七条所列开支范围。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教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且应由教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均需要设立间接费用;对于稳定支持科研项目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不需要列支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开支范围

直接费用是指在教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主持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原则上不单独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对项目研究工作中确实需要而所在部门没有配置的设备(如计算机、扫描仪等),经院领导批准,按照财政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购置;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归学院,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在项目研究期间归项目组使用,项目结项后须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经批准变更由项目所在部门或某项目组成员管理使用。

5.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教科研项目产生的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和学术论文等。使用项目经费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申请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符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审院〔2019〕17号)的相关规定。

报销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译著、教材)的费用时,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必须与项目建设有关,其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所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据实编制,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据实编制,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劳务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学院资源占用费:是指学院后勤保障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所产生的费用。

学院资源占用费按照项目间接经费总额的1%提取,由学院集中使用。其中,能够直接归属项目水电气暖费用的可计入直接经费中的“燃料动力费”,间接经费只用于无法计量或需要公共摊销的水电气暖费用。

2.管理费:是指学院对项目提供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验收、项目鉴定、项目结项和登记备案等环节产生的管理费用。

项目资金来源单位对管理费的计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来源单位对管理费的计提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按照项目间接经费总额的3%计提管理费,并统一管理使用。

3.人员绩效支出:是指学院为提高教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教科研人员的激励报酬。

绩效支出安排应与教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人员绩效支出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发放。按照规定,人员绩效支出不作为学院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

项目资金来源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核定间接费用;项目资金来源单位对间接费用及相关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为: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五章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第八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坚持一项一账、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教科研项目主持人是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预算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教科研人员应按照经批复的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年度支出计划额度内开支教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须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结算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实行审批制。教科研项目经费报销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履行报销手续。

1.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1)资料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等凭证,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其中,属于图书购置的,应到学院图书馆、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属于专用软件购置的,应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2)材料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验收材料、入库及领用手续材料等凭证,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

(3)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等凭证,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

(4)燃料动力费:报销时须提供直接归属项目、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费用等凭证,按相关规定报销。

2.数据采集费:报销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时,须提供发票、支撑材料等凭证,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报销调查、访谈等费用时,须提供实际开支的相关凭证,按相关规定报销。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在组织开展国内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应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费用报销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其中报销开展考察调研费用的,应同时提供考察调研报告、活动相片等材料。

(2)因开展教科研工作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学院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报销。

报销组织举办会议的费用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委托会务服务机构承办会议的,应同时提供合同;举办国际会议,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报销时须同时提供相关的审批材料。

(3)报销国际合作交流费用时,须提供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外国专家的护照复印件、机票发票、登机牌等凭证。

(4)对教科研人员在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时,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在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教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经办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出具证明并负责,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应发放补助的,按规定标准发放相关补助。

4.设备费:项目研究所需设备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购买或租赁。报销时须提供发票、设备清单等凭证,签订合同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其中购买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5.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借经费时,须提供相关通知和已办结签批手续的签报等凭证;报销经费时,须提供发票、相关通知和已办结签批手续的签报等凭证,按相关规定报销。

报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等费用时,须提供发票、正式出版的刊物等凭证,其中报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费用的,应同时提供合同,按相关规定报销。

报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费用时,发票出具单位名称必须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译著、教材)的编辑部或出版社等单位名称一致,由第三方出具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6.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须提供经院领导签批的《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外聘专家酬金支付一览表》及相关凭证。

7.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经院领导签批的发放表及相关凭证。

不得对本单位和外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

8.其他支出:报销时须提供其他支出实际开支中的相关凭证。

9.绩效支出:报销时须提供经院领导签批的发放表及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 学院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学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区别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交流和交通费用的相关规定,将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计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区别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反映,列入学院“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纳入省本级“三公”经费预算限额。学院学生持因私护照出国参加学术和国际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履行学院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开支所涉及到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交付的各项税费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经办人报销教科研项目经费时,应在学院网络报销系统中选择对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填报项目经费支出内容,上传的原始单据及附件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经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教务处、财务部门、分管财务院领导在网络报销系统中依次审批后,打印已办结签批手续的报销封面,连同原始单据及附件送交学院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章 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是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及教务、财务、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其中,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对教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教务处负责审核教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票据开支范围的合理性,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教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票据的合规性,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达到政府采购或学院招标标准的项目进行采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进行管理,图书馆负责对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进行统一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教科研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对在项目检查验收中存在应撤销该项目并冻结项目经费情况的,按规定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教科研项目完成项目结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合同结束日期或项目结项日期后的3个月内,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结项结算申请表》,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教科研项目,学院将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不结项或被撤项、中止的研究项目,除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追缴项目来源单位的拨款经费外,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缴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未经组织批准的离职人员,学院将收回其在研项目的全部资助经费,划回学院经费账户。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项目主持人必须对横向项目合同的真实性、经费来源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须转入学院指定账户,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和审批等事宜,经费报销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拆借。

学院将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教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审计,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重点教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教务处、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觉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情况: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教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教科研经费。

(四)在教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教科研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教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教科研项目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皖审院〔2017〕70号)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皖审院〔2017〕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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