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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6-05   点击数: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价学院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作风情况,推进学院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有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学院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内设机构是指各处、室、馆、中心、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工作人员是指所有在编工作人员(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考核),分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类;主持部门工作(院党委下文)达到全年二分之一以上时间的负责人视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并实施考核。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坐班人员和专任教师两类分别实施考核。非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在编工作人员考核。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考核办设在院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办主任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于次年1月份启动,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标准

(一)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按工作性质分教学部门(系部)和党政(教辅)管理部门两类分别进行考核。

(二)部门综合考核由部门党建考核得分、业务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三部分构成。党建和业务考核采用双百分制。

部门综合考核得分=部门党建考核得分×40%+部门业务考核得分×40%+部门民主测评得分×20%(其中,院领导占5%)。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的;

2.《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中涉及“一票否决”情形的;

3.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考核方式方法

(一)部门全面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照党建、业务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分,并提供真实、详细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要求,部门撰写述责述廉报告报送院纪委(纪检监察室)。

(二)考核办将部门工作总结报告挂在学院内网公示。

(三)考核办对各部门自评分进行审核。

(四)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对各部门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办汇总考核结果,提出部门年度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教学部门排名前2名、党政(教辅)管理部门排名前2名(独立运行部门参照取前2名),且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5分,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其余均为合格。

(二)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院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 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标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

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由个人指标量化考核得分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两部分构成,其中:个人指标量化考核得分按照本部门综合考核得分的一定比例计算。

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得分=部门综合考核得分×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30%(其中,院领导占10%)。

(二)其他工作人员考核

1. 党政管理、教辅部门人员考核

党政管理、教辅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将本部门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报送考核办。其中,优秀部门按15%比例计算向上取整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其他部门按15%比例计算向下取整推荐优秀等次人选;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推荐1名。

2.教学部门人员考核

教学部门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年度量化考核标准》对专任教师量化打分,按照量化打分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对行政坐班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专任教师按15%比例计算向下取整推荐优秀等次人选;行政坐班人员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系部按15%比例计算向上取整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其他系部按15%比例计算向下取整推荐优秀等次人选;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推荐1名。教学部门优秀等次人选推荐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造成一定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3.违反课堂政治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未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5分,但未出现上述不合格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方法

(一)个人全面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撰写年度工作述职述德述廉报告;部门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撰写个人主要业绩报告。

(二)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办将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部门推荐优秀等次人选的个人主要业绩报告挂在学院内网公示。

(四)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确定50%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现场述职,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党政管理、教辅部门人员及教学部门行政坐班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办汇总考核结果,提出各等次人员初步意见,报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当年安徽省人社厅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区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确定优秀等次对象。

(二)综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三)考核结果填入《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评聘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二)调任或转任的工作人员,参加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单位考核,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四)当年军队转业到学院的工作人员,参加学院考核,一般当年确认为合格等次。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其他情形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作人员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被考核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客观评价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和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由分管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月度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或个人(行政坐班人员)月度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结合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考勤等,对被考核人提出评鉴意见。

(一)个人记实

被考核人据实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个人(行政坐班人员)月度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表》,对每月的工作任务、进度及完成情况详实记载。

(二)领导评鉴

1.由主管领导每月审核评鉴,以等次形式确定平时考核结果,审核评鉴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评鉴优秀等次不得超过本部门实有人员50%(主要负责人优秀等次不占用本处室名额、不受指标限制;当月正常出勤不到三分之二的,评鉴意见不得为优秀)。

2.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依据德才表现和考核办提供的工作任务完成审核意见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鉴。

3.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审核情况(专任教师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鉴。

4.未按计划完成当月工作任务,或有违纪违规问题,或实际出勤不足当月工作日的三分之一(不含病假),评鉴意见不可签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登记备案

建立健全效能检查、工作督办、学习培训考勤登记制度,由牵头部门将检查、督办、考勤等情况报送考核办备案。

(四)公开评鉴意见

考核办每半年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平时考核评鉴意见。

第十六条 结果使用

(一)《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个人(行政坐班人员)月度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表》于每月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评鉴后报考核办备案。

(二)平时考核的评鉴意见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在平时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其中:平时考核优秀等次全年(每月评鉴优秀等次)必须达到5次以上。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人员,当年度综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党支部(党总支)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考核:

(一)根据部门党建部分考核结果,确定先进党总支1个,先进党支部2个。

(二)将部门党建部分考核结果和述职评议情况,作为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测评相结合,现场述职评议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述职测评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各系师生党支部年度考核:

(一)各系师生党支部对照部门考核评分标准(党建部分)(附件2)进行自我评分,并提供真实、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党支部书记撰写年度党建工作述职报告,现场述职评议由各党总支根据学院统一要求安排。

(三)根据师生党支部党建部分考核结果,确定先进党支部2个。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院考核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皖审院党〔2015〕32号)、《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党总支)考评办法》(皖审院党〔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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