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审院党〔2020〕98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审计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内设机构和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内设机构是指各处室(馆、中心) 、各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与学院年度考核(下文简称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主要考核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落实廉政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等情况。考核内容及分值、评分对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第五条 主要考核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带好队伍、支持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部门其他负责同志(部门副职)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结合年度考核下发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对部门的考核采取工作总结、自我评分、综合审核等方法。
第八条 工作总结。被考核部门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撰写述廉述责报告报送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自我评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分并提供真实、详细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分、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部门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合部门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三条 对被考核部门的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乘以相应系数后纳入学院年度党建考核。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审议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院党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考核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提请院党委决定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二)部门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部门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被考核部门,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需要追究部门或者主要负责同志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同志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学院纪委等按照有 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公正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 被考核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细则.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