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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0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审院〔2018〕37号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8年5月28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规范学院收费工作,维护学院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

第三条 学院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年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收费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

学院票据所收款项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及学院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院票据按用途分为四种,具体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学院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学院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学院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学院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该类票据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学院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该类票据主要用于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院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暂收的保证金、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水电费等。

(三)税务发票

本办法所称税务发票,是指学院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

该类票据用于学院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涉税的非税收入(主要是出租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先依法纳税,并使用税务发票,税后余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等。

(四)其他票据

本办法所称其他票据,是指用于规范学院内部资金流动,由学院财务部门监制的、仅限于学院内部使用的,起到收款证明作用,而不作为报销凭证的自制票据。如学院校园一卡通业务内部结算使用的《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收款及结算收据》等。

第七条 学院须严格规范票据使用范围,开具票据时,做到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管理的组织与分工

第八条 学院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学院票据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财政票据由学院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凭财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票据管理员证》领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票据管理员证》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票据管理员,负责学院票据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办理票据的领购、入库、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年检等。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须按照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和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业务办理的要求,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办理。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及时准确登记票据的领购、入库、领用、结存、回收、核销和年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票据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并按照规定定期向财政、价格等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联交回。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后,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票据,严禁使用已废止的票据,严禁串用混开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及其他票据。

第十六条 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并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票据填写内容须为学院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规范使用票据,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违规收费。

填写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等内容和要求,全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票据作废。

第十九条 学院票据出具时,须按照票据种类和相关规定分别加盖学院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年检、保管及销毁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票据核销和年检。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完毕,学院财务部门应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及时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须设置票据专柜,分类存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负责保管,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票据或《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遗失、被盗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非税收入票据或《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遗失、被盗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或者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学院票据,定期核对票据库存情况。对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及票据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须按照财政、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保存期限和要求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应为5年。学院财务部门须严格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以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销毁。

(一)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省非税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省非税局批准,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财政票据的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由政府保密行政机构或其指定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财政票据销毁范围:

1.已使用且已满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

2.因毁损变质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3.因改版、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按政策规定已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4.因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责变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销毁程序:

1.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原因等有关情况,填写《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连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票据管理员证》报省非税局,申请办理财政票据的销毁。

2.学院将需销毁的票据按顺序分类装箱,并在箱外贴上标签,注明使用年度、票据名称、销毁数量、保存期限等信息,以备查验。

3.省非税局根据学院报送的《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等材料,对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资金收缴、保存期限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再根据票据数量等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办理统一销毁或商定销毁时间、地点,派人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4.学院将经省非税局签字确认的《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留存一份归档保管(由省非税局派人进行现场监督销毁的,该表应由学院、票据销毁机构和省非税局三方签字确认)。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须按规定定期检查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并积极配合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学院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上级或学院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违反规定领取、发放、销毁票据,或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的;

(三)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所收款项应缴未缴,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shangchuanwenjian/attached/file/20180601/20180601092516_8813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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