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6月30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序言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上隶属于安徽省审计厅,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1984年4月,安徽省审计干部培训班创立。1985年2月,更名为安徽省审计干部学校。1985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安徽审计学校。1987年7月,批准为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与安徽省审计干部学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89年开始面向全省招生。1997年经审计署和原国家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生。2000年3月,与安徽大学联合办学,成立安徽大学审计学校教学点。2004年6月,升格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成为全国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审计高等职业院校。2020年3月,立项为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并先后与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生。2022年6月,牵头成立审计职业教育联盟。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致力具有审计特色的财经类高等职业教育名校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中文简称为“安审”,英文名称为Anhui Audit College,英文缩写为“AAC”,网址为www.ahsjxy.edu.cn。
学院法定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学院突出审计特色,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在建成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的基础上,争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统筹规划专业布局,依托审计行业,把“审计”作为专业设置的逻辑起点,以财务审计为一轴,构建审计专业群;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为一轴,构建工程管理专业群,同时向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相关专业群延伸。学院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笃学、诚信、求实、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安徽省审计厅。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享有指导学院改革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规范办学行为、评价办学水平、调整配置办学资源,纠正与处罚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行为等权利;履行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开展各项活动、保障办学经费、提供必要办学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义务。
第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程序和办法;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多层次学历教育、培训;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组织;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实施协同创新和开放办学;
(七)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
(八)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退出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服务社会;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依法保障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对为国家、社会及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外,有权请求工会为其权利救济提供帮助。
学院建立申诉制度和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申诉事项。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六)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加入共青团、学生会和社团等组织并开展活动。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院团组织指导学生会和社团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工作应由团委老师负责。学院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体育竞技、文化艺术展演、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激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学院设立奖优制度,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工作、团学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助学制度体系。
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立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生活补助。
学院设立勤工俭学岗位,鼓励学生通过助学、助研、助管或者其他有益的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生活资助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外,学院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处理违法违规学生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依法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辩解权、听证权、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第五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学院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强化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至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际、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按照督办工作相关规定,健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学院办公室应定期通报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确保决策落实。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学院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六)按规定应当由学院纪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院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按照督办工作相关规定,健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学院办公室应定期通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确保决策落实。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务、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和后勤总务等行政机构,行使管理职能。
学院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由学院行政工作具体制度确定。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节 决策咨询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并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院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理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审议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杰出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校外知名专家等组成。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开展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工作。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由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九)学院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建立健全院、二级院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院工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和改革,完成本职工作;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培训和健康的体育文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院每年须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
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组织开展院领导接待日,鼓励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参与学院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设立二级院系,实施两级管理体制。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教学资源,负责本院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节 教育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文献资源保障,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院系等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室或资料室。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教学提供多媒体、录播、语音、实验实训等现代教育技术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档案馆、校史馆,负责保存和利用学院档案信息资源,收藏、陈列、展示学院办学过程和不同时代面貌,发挥档案科学的社会服务职能,积淀校园文化,形成办学特色。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社会需求,设立学报等其他教育资源服务机构,为学院和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
第六章 学院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学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注册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各类在籍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七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围绕国家自主创新和安徽兴皖富民重大战略,发挥专业优势,培育科研特色,坚持服务审计、服务社会的理念,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科研管理等制度,简化教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改革成果管理制度,推进成果转化,强化人员绩效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优势,面向行业、企业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学院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面向审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引领,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为重点,按照“文化精神高境界、文化管理高水平、文化活动高起点、文化设施高标准、文化环境高品位”的要求,引入产业、行业、企业的文化元素,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培育和凝练富有时代特征、具有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与学院精神,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第七十五条 学院立足行业优势,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开展“中文+技能培训”教育,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职业教育交流,开展合作办学,拓展合作渠道。
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院外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开展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七十七条 学院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市场办学机制和现代化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七十九条 学院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省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院的繁荣与发展。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安徽审计学校和联合培养的所有毕业生。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八十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途径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对学院财产的使用,注重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八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学院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数字化档案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对于校友和社会捐赠,学院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院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院的校徽是两个英文字母A:一是“审计”一词英文Audit的首字母,一是“安徽”一词英文Anhui的首字母。图案呈书的造型,体现学院教育行业属性。同时,书卷的字母A也构成汉字“人”,体现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发展思想。
图示:
第九十条 学院校旗为双面蓝色,缀白色鲁迅手写体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名称,规格为240CM×160CM。
图示: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歌》。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公历10月27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九十四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经安徽省审计厅同意,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 学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终止。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成清算组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单位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学院根据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