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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23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5年10月23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现对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到我院的大学新生必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于报到时出具医院、父母单位或社区、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否则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系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籍。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里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系里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原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响应国家号召入伍的学生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电子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暂行办法》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测评、系审核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试课及考查课(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标准,该课程即为考核合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体育保健课,须有校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参加正常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按第十条)后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各系汇总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缓考学生该学期不能参评奖学金。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无正当理由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旷考达两门的应作留级处理,旷考达三门及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旷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务室证明,请假一天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含两天)5天以下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批准,同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请假5天及以上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手续与请病假的手续相同。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计。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由教务处、各系具体组织,统一安排补考。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两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困难,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一般只限录取时高分专业转入同科类低分专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如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系、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一)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院内转专业申请:

1.学习目的明确,遵纪守法,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入学第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处于本年级本专业前8%位次,单科成绩均为及格分以上;

3.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4.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所申请的专业要求;

5.未曾办理过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二)工作程序

1.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考试结束后需要申请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个人申请(或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各系根据学生第一学期的成绩,对照申请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表统一报送教务处。

2.寒假期间,教务处审核需转专业学生成绩将转出系上报的个人申请,分送转入系。各转入系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反馈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系报送的材料,拟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院下发的文件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

(三)相关事宜

1.学生成绩依据教务处填写、盖章的成绩表。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考核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一致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办法: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进行转学条件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2.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教务处依据申请转学学生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出我院的,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出我院的,由我院和转入院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要求转入我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就读学校审核批准(省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还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我院在收到申请转学学生提交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严格审核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确认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就业中心签署意见,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教务处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入我院的,由我院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入我院的,由转出院校和我院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三)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限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家长签字,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学生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批示后,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下(含三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结业必须满一年)一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在结业,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超过两年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一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如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的,不得毕业。在学生离校半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道德素质合格”证明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在校修业一学年以上因故而退学)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1.04)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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