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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6-18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5年6月18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原则

1.统筹安排原则。学院依据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规划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服务实际,制订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各部门根据学院教职工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目标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并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保证教学及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整体提高原则。为体现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均等,有利于教职工整体水平的提高,原则上教职工在一个聘期(5年)内参加国培省培、担任访问学者等继续教育方式合计不超过2次,且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学院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特色专业、新办专业教师等。

3.待遇适度倾斜原则。为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教学、科研水平,学院积极鼓励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院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学位后的奖励适度倾斜。

4.学以致用原则。选派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要与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相一致,以保证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5.合约管理原则。对学院承担培养费用的教职工实行合约管理,明确服务年限及赔偿责任,以增强师资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师资继续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专任教师为主。

第三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人事处按年度组织实施,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第四条 为保证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服务的圆满完成,每学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指标参照各系部和相关部门的编制比例下达,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章 继续教育类别、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类别、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教育

申请学历教育进修的教职工来院工作满1年,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每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各部门应根据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进修的总体情况,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并于每年底报送组织人事处。

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须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在职学习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所学专业应与申请人岗位相符相关或为学院发展亟需。

学习结束后,须持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册、经有效签署的《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在职学习申请表》和有关文件到组织人事处验证、入档,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毕业后需在学院至少服务5年(组织调动除外)。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年限调离学院的,须全额退付所报销的学费。同时,服务期满后方可参加下一层次学习。

攻读本科及学士学位取得毕业证后可以报销100%学费或报名费(自学考试);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报销全额学费(含论文答辩费)和1000元资料费(不超过3.5万元)。适当鼓励攻读博士学位,但需符合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未享受过学费报销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报销不超过3.5万元学费,已享受过学费报销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报销不超过2万元学费。

(二)岗位培训

1.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属于培养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年龄45周岁以下的在职中青年教师,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教学效果好,科研方向稳定明确,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过一次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在访问期间能完成相应岗位的科研或教研任务。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职工,可适当放宽条件。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1年。

2.国培、省培项目。国培、省培项目按照省教育厅每年核定的计划人数,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各系部上报计划统筹安排。

3.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新教师应在到学院报到的当年或次年参加安徽省教师岗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者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得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4.干部培训。按计划要求参加每年省委党校、省直党校、省行政学院、省审计厅及学院组织的干部培训。

5.社会实践。学院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组织教师挂职锻炼、合作研发、顶岗实践等,时间为每学年累计不少于5周。

6.其他培训。其他由教育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含网络培训),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学院按计划每年安排1~2次多媒体教学、计算机操作等教师业务技能培训。行政管理岗、教辅岗须参加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如财务人员岗位培训、信息员培训、辅导员岗位培训等。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必须与申请人从事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岗位相符相关或为学院发展亟需。

第七条 首次申请脱产参加继续教育者应在学院工作满2年以上,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再次申请脱产参加继续教育者须回学院工作满4年以上。

第八条 学院只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一次同层次、同类型学历继续教育的经费资助,服务期满后再次申请同层次学历继续教育人员,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脱产参加继续教育者,其费用自理,离岗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

第三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教职工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须组织人事处备案登记后,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在培训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派出参加各类培训的人员培训经费的支付及标准规定如下:

1.培训、进修经费指: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

2.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往返交通费,均按财政部门、培训文件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3.经学院批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费用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4.经批准选派参加培训者,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津贴发放按学院规定办理;

5.外出培训,除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的费用外,其他费用自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和培训人员所在部门要主动关心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并积极配合接收培训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备案登记

1.参训教职工须收集教学课件电子档、各类纸质资料,在回学院5个工作日内整理编订目录后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向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培训总结及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2.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对参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培训总结及培训证书复印件存档;

3.培训相关证书必须真实有效。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由学院统一管理,学院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6月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拟定学院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年中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作补充调整),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 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学院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就具体培训项目作出安排,报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3.教职工个人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公务、学习、培训审批单》和相关申请表,详细说明外出进修的类型、目的和任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4.对未列入学院年度培训项目计划,但确因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核、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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