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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6-01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现将《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根据中央、省委和省审计厅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工作以组织人事处为主,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参加。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负责。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婚姻变化,非正常死亡,失联,被治安、刑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

第五条 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皖办发﹝2010﹞23号)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工作人员需报告个人请(销)假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等离开合肥时间1天以上,需进行审批报备情况。

第三章 报告人员

第八条 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报告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

上述第五条报告人员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上述第七条报告人员为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报告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存在第三条所述的严重病情、伤情、非正常死亡,失联,第四条所述的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均要在第一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组织人事处,最迟不超过3小时;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及时跟踪续报。组织人事处立即报告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工作人员存在第三条所述的婚姻变化,被治安、刑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所述的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相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分别向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第五条相关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通知要求填报。

第十二条 第六条相关事项,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相关要求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七条相关事项,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院主要领导知晓。原则上一律为事前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以及不及时请示报告的,要进行追责,该约谈的约谈,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考勤工作纪律,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报备外出,或者与报备不一致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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