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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18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规范、统一、有效地做好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招聘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聘用人员为非在编实行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学院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首先公布招聘岗位和相应的应聘条件和招聘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各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条件和专业、技能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根据岗位要求制定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管理岗位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及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其中专职辅导员、教学系部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且专职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含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其中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急需紧缺专业经批准后可聘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

3.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具备本岗位专业技能,其中技工岗位人员要有与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九条 公开招聘相关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在岗位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聘岗位计划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依据学院确定的各部门岗位设置情况,审核部门招聘岗位计划;

3.组织人事处拟定招聘方案,经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签报。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包括学院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

由组织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四)考试与考核

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用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可采取笔试、面试(含试讲、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五)体检与考察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除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健康证明外,学院有关部门还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确定拟聘人员

组织人事处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七)公示招聘结果

在学院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用人部门通过试用期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实际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双向选择;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进行试用期考察,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对试用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聘用合同要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聘期待遇以及聘用期限等。聘用合同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 学院聘用岗位划分

第十三条 学院聘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含专职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及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含专任教师),工勤岗位。

(一)管理岗位

1.教育教学管理岗位。指教学系部协助从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岗位,包括教学干事、专职辅导员等岗位。

2.党政教辅管理岗位。指处室(馆、中心) 协助从事党政管理、教辅管理、招生就业管理、安保管理等工作的岗位,包括宣传、文印、档案、财务、生活辅导员、安保及后勤管理等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任教师岗位。指教学系部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处室(馆、中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包括图书、实训、医务等岗位。

(三)工勤岗位

1.技工岗位。指处室(馆、中心) 从事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工作岗位,包括汽车驾驶员、水电工、园林工等岗位。

2.普工岗位。指处室(馆、中心) 从事一般工勤工作的岗位,包括收发、寓管、监控等岗位。

第五章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 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院龄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硕士学位人员1600元/月、双学士学位人员1500元/月、学士学位人员1400元/月、本科或双大专学历人员1300元/月、大专学历人员1200元/月、中专或高中学历人员1100元/月、初中及以下学历1000元/月。

工勤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技工1400元/月、普工1000元/月。工勤岗位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可比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二)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一般管理岗人员1000元/月,设主管岗位的主管1100元/月。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初级及以下职称1000元/月、中级职称1200元/月、副高级职称1500元/月。

工勤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技工900元/月、普工800元/月。

(三)院龄工资

以进院时间为限,每年提升一级,一级为20元/月,直至院龄满25年。

聘用人员(不含专任教师)经批准可以兼课,原则上每周最多不超过4节(津贴比照在编人员津贴标准);聘用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班主任,最多不超过2个班(津贴比照在编人员津贴标准)。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如取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总额80%计发。

第十五条 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五险一金

试用期满后,学院为聘用人员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300元/月;院龄满10年,第11年起可享受公积金400元/月。其他人员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150元/月;院龄满10年,第11年可享受公积金300元/月。

(二)年度考核奖

年终由各处室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年度考核奖,标准为:优秀等次人员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1200元。

(三)其他福利

1.借阅图书和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借阅资料和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2.培训和进修。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为聘用人员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3.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生育、因公负伤、致伤或死亡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综合量化考评,确定考核等次,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聘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需调整的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律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 聘约、续聘、解聘、辞聘和退休。

(一)聘约

聘用合同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续聘

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考核为续聘依据。部门对聘用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经部门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续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由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与拟续聘人员名单及应聘人员本人报告一并报组织人事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三)解聘

1.对合同即将到期的不再续聘人员,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商用人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此聘用人员。

2.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损害学院利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用人单位因改革或岗位设置变动,须减少用工的。

(9)合同期满的。

(10)《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3.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中止解聘。

(1)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上述解聘条款情况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中止聘约的情况。

4.对于解聘者,学院按劳动合同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四)辞聘

1.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报告,经组织人事处同意,并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2.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作出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退休

聘用者正常参保,男性年龄满60周岁退休,女性满50周岁退休,不享受额外经济补助。

对于解聘、辞聘和退休人员,要经院财务、总务、图书馆、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及个别特殊岗位人员,其工资福利标准等由学院另定;对原工资福利标准高于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其工资福利标准比照同类在编人员执行;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工资调整,学院按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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