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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01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5年12月28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职工及子女医药费报销工作的意见》(皖审办〔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门诊医疗费限额内包干补助

学院实行教职工门诊医疗费限额内包干补助制度。累计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实行限额补助、不予报销。门诊医疗费补助由基数和工龄补助两部分组成,教职工每年医疗费补助基数900元,工龄补助按实际工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工龄)每年补助60元计算。

二、门诊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结算医院和社区医院就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无药品清单的票据,需另附药品清单);超过500元的大额治疗、检查费应附检查报告或病历(复印件)。

普通门诊报销额度为:累计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超过6000元的,先扣除6000元(当年单位注入个人医保账户金额、门诊医疗费补助),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报销90%,个人承担10%;其余在职人员报销80%,个人承担20%。

2.特殊门诊(如外地门诊、出差就诊等)。需个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3.特种病门诊。鼓励患特种病职工,申请办理“特种病门诊就诊卡”(医保报销95%,单位报销5%)。职工按特种病门诊要求购药的医药费(含门槛费)100%报销(不分年龄段,不扣除单位注入个人医保账户金额及包干补助)。未按特种病门诊要求购药的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报销。

三、住院费用报销

1.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结算医院,持本人《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住院,报销时提供医院机打《住院医疗费收据》和《安徽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单》。报销比例为:在医疗保险救助金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2012年7月起为30万元),累计一个年度内住院个人支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扣除个人全年基本工资20%后,按70岁及以上、法定退休年龄至69岁、在职职工3个年龄段,分别报销95%、90%、85%。

2.超过医疗保险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支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予以分段报销。超过医疗保险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下的报销75%,10万元至20万元的报销85%,20万元至30万元的报销90%,30万元以上的报销95%。

3.女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4.住院个人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在非医疗保险结算医院(如专科医院)费用视同自费,不予报销。

四、其他

1.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管理,执行安徽省委保健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学院教职工子女,每年发放医疗费补助600元,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办理异地医疗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按省医保办有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自费部分(含住院个人自费部分、医保外药品及治疗项目等)一律不予报销。对个人自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确认,一事一议,经院长办公会研定,对个人自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0%的困难补助。

5.教职工每年例行体检一次,由学院统一安排。

6.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财务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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