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有关要求,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并经学院认定和批准的各专业在籍学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学生可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开展创新创业。休学创新创业时间一般为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延长。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五条 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学生,如果申请转专业,报经学院审批,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转专业。学院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创新创业学生可以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第七条 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各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期间(一般应超过1年),可免修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分。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如符合我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创新创业的各专业在籍学生每学期课程学分修读不受最低修读学分限制。
第五章 毕业
第九条 创新创业的学生,在教育部政策许可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含个性化培养方案)后,即可申请毕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