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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8-2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规范、统一、有效地做好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招聘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聘用人员为非在编实行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学院因需设岗,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学院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由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首先公布招聘岗位和相应的应聘条件和招聘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各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条件和专业、技能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根据岗位要求制定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和专业条件

1.管理岗位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及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其中专职辅导员、教学系部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且专职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含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其中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急需紧缺专业及实训指导教师经批准后可聘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

3.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具备本岗位专业技能,其中技工岗位人员要有与岗位相关的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九条公开招聘相关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在岗位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招聘岗位计划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报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依据学院确定的各部门岗位设置情况,审核部门招聘岗位计划;

3.组织人事处拟定招聘方案,经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签报。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包括学院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申请,资格审查

由组织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四)考试与考核

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用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可采取笔试、面试(含试讲、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五)体检与考察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除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健康证明外,学院有关部门还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确定拟聘人员

组织人事处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七)公示招聘结果

在学院内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为3-12个月;用人部门通过试用期考察聘用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实际工作能力、业务能力,进行二次双向选择;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进行试用期考察,提出考核书面意见。对试用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聘用合同要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聘期待遇以及聘用期限等。聘用合同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院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学院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学院聘用岗位划分

第十三条学院聘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含专职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及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含专任教师),工勤岗位。

(一)管理岗位

1.教育教学管理岗位。指教学系部协助从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岗位,包括教学干事、专职辅导员等岗位。

2.党政教辅管理岗位。指处室(馆、中心)协助从事党政管理、教辅管理、招生就业管理、安保管理等工作的岗位,包括宣传、文印、档案、财务、生活辅导员、安保及后勤管理等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任教师岗位。指教学系部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处室(馆、中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包括图书、实训、医务等岗位。

(三)工勤岗位

1.技工岗位。指处室(馆、中心)从事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工作岗位,包括汽车驾驶员、水电工、园林工等岗位。

2.普工岗位。指处室(馆、中心)从事一般工勤工作的岗位,包括收发、寓管、监控等岗位。

第五章聘用人员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各类岗位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院龄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硕士学位人员1900元/月、双学士学位人员1800元/月、学士学位人员1600元/月、本科或双大专学历人员1500元/月、大专学历人员1300元/月、中专或高中学历人员1200元/月、初中及以下学历1100元/月。

工勤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技工1500元/月、普工1100元/月。工勤岗位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可比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二)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一般管理岗人员1200元/月,设主管岗位的主管1300元/月。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初级及以下职称1200元/月、中级职称1400元/月、副高级职称1700元/月。

工勤岗位岗位工资标准为:技工1100元/月、普工1000元/月。

(三)院龄工资

以进院时间为限,每年提升一级,一级为30元/月,直至院龄满30年。

聘用人员(不含专任教师)经批准可以兼课,原则上每周最多不超过4节(津贴比照在编人员津贴标准);聘用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班主任,最多不超过2个班(津贴比照在编人员津贴标准)。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如取得与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工资按工资总额80%计发。

第十五条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五险一金

自聘用上岗次月始,学院为新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350元/月;院龄满10年,第11年起可享受公积金400元/月。其他人员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享受住房公积金300元/月;院龄满10年,第11年可享受公积金350元/月。

(二)年度考核奖

年终由各处室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年度考核奖,标准为:优秀等次人员1800元,称职等次人员1200元。

(三)其他福利

1.借阅图书和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借阅资料和领取必要的办公用品。

2.培训和进修。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为聘用人员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3.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生育、因公负伤、致伤或死亡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综合量化考评,确定考核等次,以此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聘期内,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需调整的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个人档案一律由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聘约、续聘、解聘、辞聘和退休。

(一)聘约

聘用合同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续聘

1.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考核为续聘依据。部门对聘用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称职以上等次者方可续聘。经部门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续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由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意见,与拟续聘人员名单及应聘人员本人报告一并报组织人事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三)解聘

1.对合同即将到期的不再续聘人员,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商用人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该聘用人员。

2.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查实在应聘时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试用期或聘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试用期或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4)损害学院利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屡次失误,发生责任事故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用人单位因改革或岗位设置变动,须减少用工的。

(9)合同期满的。

(10)《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约的情况。

3.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中止解聘。

(1)合同期未满,且不符合上述解聘条款情况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中止聘约的情况。

4.对于解聘者,学院按劳动合同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四)辞聘

1.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报告,经组织人事处同意,并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2.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作出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退休

聘用者正常参保,男性年龄满60周岁退休,女性满50周岁退休,不享受额外经济补助。

对于解聘、辞聘和退休人员,要经院财务、总务、图书馆、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协议用工人员,其工资福利标准等由院长办公会另行研定。对原工资福利标准高于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其工资福利标准比照同类在编人员执行。具有硕士学位参加我院相应岗位公开招聘的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所报岗位入围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基本工资待遇(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五险一金)、定级及工资晋升、职称评聘均比照在编人员执行。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工资调整,学院按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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