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审院党〔2020〕86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院党委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8月16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8月16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行使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开展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 。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的机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院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负责学院教科研工作的相关人员担任;秘书若干名,由各系部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二)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根据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授权,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课程标准;
(五)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提出评定意见: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校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应提供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的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学院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