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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2-04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现将《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系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团总支书记、系教学秘书、系学工秘书、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系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分工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系安排专人负责。

第八条 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系内公布和通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和传达学院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系的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讨论系教学、科研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系年度经费预算和大宗经费使用;

(六)研究系师资队伍建设,讨论、推荐院党委授权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

(七)研究职称申报、培训、各类先进评选方案和具体事项;

(八)研究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九)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系有关工作人员;团总支书记、系教学秘书、系学工秘书、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系分管领导汇报,由系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系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系有关工作人员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审定,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系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会议准备。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系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四条 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

第十五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又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可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并于事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系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口头或电话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八条 要遵守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系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二十一条 系应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系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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